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与使用,原卫生部办公厅于2011年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该函件及其后续相关标准规定,对指导食品产业链安全,包括涉及农副产品的加工、储存与运输环节,具有重要规范意义。本文旨在就该文件中关于食品级密封圈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含量的要求,结合农副产品领域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与说明。
一、核心规定解读:食品级密封圈中的塑化剂限量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文件,主要针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接触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残留量提出了管理要求。文件明确指出,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主要包括DBP、DEHP、DINP等)最大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食品级密封圈这类典型的食品接触材料而言,其核心要求在于:
- 原料合规性:生产密封圈所使用的橡胶或塑料原料,必须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级”材料,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必须符合GB 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
- 迁移量限制:关键指标并非密封圈本身含有多少塑化剂,而是塑化剂从密封圈向所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安全限值。这些限值在GB 9685等标准中有明确规定,旨在确保即使在长期接触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有害物质也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
- 生产规范:生产企业需遵循良好生产规范(GMP),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被污染,性能稳定,符合预期用途的安全要求。
二、与农副产品的具体关联与应用场景
农副产品涵盖初级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食品级密封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农副产品的质量与消费者健康。主要应用场景包括:
- 加工机械设备:在农副产品的清洗、分选、压榨、灌装、发酵(如酿酒、酿醋)等加工流程中,大量使用管道、阀门、泵、反应釜等设备。这些设备的连接处、活动部件常使用密封圈进行密封。若密封圈非食品级或塑化剂迁移超标,有害物质可能直接污染产品。
- 储存与运输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粮油、酒类、调味品、果汁、腌制食品等的罐、桶、槽车,其密封盖、阀门中的密封圈是关键部件。它们长期与食品接触,必须确保塑化剂等物质的迁移量在安全范围内,防止慢性迁移污染。
- 家用与餐饮器具:直接接触农副产品的家用保鲜盒、泡菜坛密封圈、豆浆机密封圈、水管连接件等,也需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
三、对生产与经营企业的指导意义
- 采购与验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在采购含有密封圈的设备、容器、器具时,应将供应商提供密封圈部件的食品接触材料符合性声明及第三方检测报告(重点关注塑化剂迁移量等项目)作为必要审核依据,确保其符合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精神及相关国家标准(如GB 4806系列标准)。
- 生产与质控:密封圈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据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9685等标准进行配方设计和生产,并定期对成品进行迁移实验等安全项目检测。
- 使用与维护:使用方应按照设备说明书正确使用和维护密封圈,避免在过高温度、强酸碱或油脂环境中超范围使用,定期检查更换老化、破损的密封圈,防止因材料劣化导致迁移风险增加。
四、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文件是构建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应用于农副产品领域的食品级密封圈,其安全性核心在于控制塑化剂等有害物质向食品中的迁移量,而非单纯的材料含量。整个产业链——从密封圈原料供应商、生产商,到农副产品加工设备制造商、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者——都需明确自身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同保障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相关方应及时关注国家标准(GB标准)的更新与替代,确保持续符合最新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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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12:55:52